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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法》增加经济处罚手段
2006-12-30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李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作为规范护照签发管理工作的专门法律,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伪造、变造、出售护照等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护照法》附加了经济处罚手段。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只有警告和拘留两种,拘留的期限为10日以下。由于伪造、变造、出售护照等犯罪的目的主要是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对这类违法行为应附加经济处罚手段,以增强法律威慑力。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护照立法中充分考虑了这一现实情况。《护照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包括: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三种。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罚款幅度是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出售护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持用伪造、变造护照或冒用他人护照,未直接设定处罚幅度,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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