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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公权不必插手“自带酒水”问题
2007-01-02
易家言
    因收取了100元“开瓶费”,北京某酒楼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酒楼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决其返还100元。不少评论者认为,饭店拒绝顾客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有关部门应为消费者提供强大支持,让“禁止自带酒水”这个霸王条款寿终正寝。

    在我看来,酒楼收取“开瓶费”确实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其败诉应在情理之中。但由“开瓶费”而波及“禁止自带酒水”,问题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就像我可以拒绝你进我家的门,但你真的进来了我却不能揍你一顿。很显然,如果某个消费者不是因为被强收了“开瓶费”,而只是因为被拒带酒水就状告酒楼,其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原因就在于,无论《民法通则》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对“自带酒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不妨作这样的推论:如果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情况又会如何?这就意味着顾客可以三五成群自带一箱啤酒,到某家饭店去要上一盘花生米,吆三喝四地喝上几个小时,而饭店老板既不能赶他们走,也不能把一盘花生米卖几十元;就意味着顾客可以自带一瓶矿泉水,坐在星巴克咖啡店里细聊慢侃,度过一个下午的时光,而此时店外可能有很多没带酒水的顾客在等位子……诸如此类的情况,可能不多但绝非没有。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是得到保护了,而餐饮业主的权益却显然因为顾客自带酒水而受到了损害。

    法律法规的意义在于平衡各方权益,找到一个让利益相关方各得其所、让各方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平衡点。在我们还没有找到这个平衡点时,法律对“自带酒水”问题不作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干预,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应该认识到,餐饮业是一个充分市场化的行业而不是垄断行业,市场竞争这只“无形之手”可以调整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充分市场化,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更多地选择那些允许自带酒水的餐饮企业,而拒绝光顾那些禁止自带酒水的餐饮企业——一些消费者宁愿选择这些餐饮企业,等于自动放弃了自带酒水的“权利”,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而另外一些餐饮企业,迫于竞争压力,用不着法律去管,他们也可能会主动放弃禁止自带酒水这个“权利”。这就是说,到底是消费者有自带酒水的权利,还是餐饮企业有禁止自带酒水的权利,在很多时候可以由市场确认,这种确认其实比法律上的确认更加灵活、更加合理、更能为双方所认可和接受。

    实际上,消费者“用脚投票”已经逼迫一些餐饮企业作出了让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自带酒水这个难题正在一步步化解,餐饮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正通过“市场之手”逐步得以调整。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法律法规还是公权部门插手“自带酒水”问题,都显得没有必要,甚至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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