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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自行车乱停放应以改善服务为本
2007-01-04
王长明
    从元月一日起,北京市城管部门着重对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以及长期遗弃或不按规定停放各类非机动车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自行车乱停放将有可能被拖走。(《北京晨报》1月2日)

    自行车乱停放是许多城市的老大难问题,究其原因除了部分市民的社会公德和交通法律意识淡薄之外,更重要的还是因为目前城市中自行车停放点特别是公益性免费停放点的缺乏。一些城市街道、公共场所根本就没有划定专门的自行车停放车位,市民不得不将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甚至车行道上,从而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而经过划定,有人看管的自行车停放点,大多都是收费的,每次少则五毛,多则一元,自行车是价值较低的交通工具,新车不过一两百元,旧车才值几十元钱,而时间稍长停车费用就可能超过自行车本身的价值。作为理性经济人,处于社会中低收入阶层的自行车主当然会尽可能选择不收费的地点停放。

    因此,可以说自行车乱停放的问题的重要根源在于城市规划和管理的不到位,以及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缺失。现在,政府和城管部门如果不强化自己的公共服务能力,反而沿袭运动式、整治式执法和主观随意行政的陈旧思维,以拖车、扣车来应对,只能见一时之效,而将无益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并且,拖车、扣车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随意施行,还有可能涉嫌违法行政。

    城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拥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停放进行管理和处罚的权力。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行车乱停放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除非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才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如果车主不在场,城管人员完全可以将其就近转放到不影响交通畅通的区域。执法部门实施拖车、扣车作为一种限制公民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构成违法行政和对公民权利侵犯。

    所以,在笔者看来,政府和城管部门应当立足于少些整治,多些服务的行政原则,慎用拖车措施,多设些免费的、有人看管的公益性自行车停放点,这既是规范和加强非机车停放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依法行政,关怀自行车主这一中低收入阶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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