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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将被追究责任
2007-01-05
    

    本报北京1月4日电(记者董伟)卫生部近日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据介绍,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执法不当的行为。《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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