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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容忍戕害生命的“哄客”
2007-01-05
欧阳晨雨
    1月2日上午9点多,据称因感情问题想不开,一年轻女子独坐在了成都市三圣街某酒店6楼的窗台上,试图跳楼轻生。经警方和消防官兵近5个小时的劝说,最终使该女子放弃了跳楼。但从该女子坐上窗台,直到被警方带离,楼下围观者的起哄声不断,喊叫“跳噻,跳嘛”,更有甚者,在对面居民楼窗口抱着吉他伴奏……(1月3日《天府早报》)

    国人素来喜欢看热闹。如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们还未来得及口水大战,外围已经是里三层外三层,如此看客喧嚣的场景,相信很多人都不会陌生。假如再有轻生而欲跳楼者,就更成了一些“哄客”们的狂欢盛宴。翻看关于跳楼轻生的新闻报道,不乏现场“哄客”的无耻参与,可是法律却显得很无力!

    法律真的无能为力了吗?在美国,戕害他人生命或者侵害人身财产,应接受法律的制裁,即便“哄客”也不能例外。有这样一部根据1983年发生的真实案例改编的影片——《被告》,就很能说明美国司法在处理“哄客”问题上的态度。年轻女子莎拉到酒吧去找朋友莎莉,在酒吧后的游乐间翩然起舞时,引来一群男子的侧目,并当众遭到强暴,一些无耻的看客则在旁边鼓噪起哄,并未伸手协助。身心受创的莎拉,事后到法庭控诉,并由检察官凯西代为辩护。最后,在凯西,以及在场唯一有良知的证人出手协助之下,围观起哄的人也被判定重刑,正义终于获得了伸张。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不赞成法律任意扩张,可以将原属道德的领地据为己有,因为这样可能带来“泛法律化”。但是,“哄客”究竟是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呢?假如观而不语,这无疑只是一种游离在法律之外的无良行为罢了。然而“哄客”并不是“看客”,他们用言语或者其他方式刺激了试图自杀者,并加速了轻生者的死亡。这种突破道德的底线并戕害了生命权的行为,理应接受正义的审判,而不是游离在法律之外。

    还可以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哄客”们刺激轻生者自杀是什么性质。行为者主观上带有希望或者放任轻生者伤害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鼓励、刺激等协助试图跳楼轻生者自杀的行为,并造成了危害其生命的后果。即使轻生者没有自杀,这种鼓动他人轻生并践踏生命的做法,作为带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不应徘徊在法律的视线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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