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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明确基层所队长问责制
基层领导失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须辞职
2007-01-06
    

    本报北京1月5日电(记者李丽)今天,记者从公安部网站获悉,公安部党委日前正式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所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基层所队长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据了解,《意见》出台了四项新措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明确基层所队长问责制。

    《意见》规定:凡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辖区群众反映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不调查、不报告,致使辖区治安长期混乱的;乱收滥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致人死亡的,基层所队长要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另外三项措施是倡导基层所队开展争创“无违纪所队”活动;实行岗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建立基层所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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