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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对医疗欺诈姑息纵容它怎么会怕
2007-01-11
王长明
    

    未婚女士王洪艳在上海协和医院被诊断为“不孕症”,入院检查不到3个小时、诸多检查结果尚未出来之时,医生便将其推上急诊手术台,不到24小时,花去医药费近4万元。此后,其妹妹王洪波在该院也被实施了同样的手术,姐妹俩一共花去了近8万元,而经其他医院的检查,姐妹俩身体并无大碍。有关专家分析说,由于医疗卫生领域法规不够健全,至今尚无对医疗欺诈行为的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医疗欺诈现象蔓延。(《北京娱乐信报》1月9日)。

    记得去年上海的另一家民营医院——长江医院的“送子神话”的谎言被揭穿后,其已被查实的严重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行为,却没有受到处罚。上海市卫生局的解释同样也是“难以找到处罚依据”。难道面对如此频发而恶劣的医疗欺诈行为,我们就只能进行道德上的口诛笔伐?有关部门真的是想查处却又无法可依?

    其实,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欺诈患者的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患者钱财,给患者带来严重伤害的,应责令停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处罚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或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地说,虽然我国的确还没有“医疗欺诈”这一法定概念,却有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构成诈骗罪。像上海协和医院这样,以非法占有患者财产的目的,并通过虚构、夸大、隐瞒病人病情和诊疗项目来骗取患者大量财物,完全符合法律上关于诈骗罪的界定。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以涉嫌构成诈骗罪,对实施医疗欺诈的医院和医务人员,进行立案查处和起诉。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少则3年,多则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并将面临高额的罚金。

    此次,上海市卫生局虽没有强调“无法可依”,也承认一些民营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问题,但又认为因每个病人都有独特的个体情况,要证明医院确属违规操作,有一定难度。笔者不禁要问:长江医院事件曝光后,上海市卫生局曾组织几次达数十人次调查,很快就查实其过度检查和治疗的行为,为何协和医院出现同样的问题,就存在查处“难度”呢?不处罚长江医院,说是因为“很难找到处罚依据”;不处罚上海协和医院,又说是查处存在“难度”。由此看来,恐怕卫生部门所说的“调查证实存在难度”是虚,愿不愿意从严查处是真。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王旭东,面对上海长江医院的处理结果曾经愤慨地表示:“像上海长江医院这样做,如果有健全的法制,肯定要进监狱,因为这是明显的欺诈,最起码先由行政机关把执照吊销,然后由司法机关介入量刑,甚至可以让欺诈者倾家荡产。你不狠狠治一下,他怎么会怕?”而今,我们希望有关部门不要再讲那么多并不存在的客观原因,能够真正严格地依法查处和惩治医疗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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