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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核准上海高院首例引渡裁定
2007-01-12
    本报上海1月11日电(通讯员高远 记者周凯)今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向上海首例审查引渡案的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引渡裁定书。200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引渡裁定,核准上海高院对俄罗斯联邦请求引渡涉嫌犯谋杀罪的俄公民沙宾科夫·尼古拉·米哈伊洛维奇一案的裁定。

    2005年1月11日,沙宾科夫在靠泊上海港的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籍“领袖”号货轮上,殴打同船水手麦里尼克致其死亡。应俄罗斯联邦驻沪总领事馆的要求,上海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羁押了沙宾科夫。

    2006年2月10日,俄罗斯联邦根据上海司法机关移送的证据确认,沙宾科夫已涉嫌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05条所规定的谋杀罪,据此请求将其引渡给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引渡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高院进行审查。

    据悉,本案是上海高院受理审查的第一例引渡请求审查案件,该院组成由齐奇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于2006年9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庭审中,沙宾科夫及其律师对俄罗斯联邦引渡请求指称沙宾科夫涉嫌谋杀犯罪和主张俄司法机关行使司法管辖权提出异议。上海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并向沙宾科夫宣读了引渡裁定。裁定确认,俄罗斯联邦提出的引渡沙宾科夫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条件,同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本报去年9月21日曾作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作出核准引渡裁定后,将向外交部送达裁定书文本,由国务院决定是否准予引渡。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的,由外交部通知公安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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