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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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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
是谁剥夺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2007-01-16
孙海华
    

    称谓里的一个“客”字,传递出一种集体性的排斥意识,也使我们深味“女客”群体的无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女客”享有土地权和收益分配权毋庸置疑,但其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却依然普遍。导致这类问题的原因很多: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影响下,村民们歧视并忽视了“女客”的权益;村委会打着村民自治的幌子,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为由,非法侵害“女客”权益:而地方政府又将一些村委会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剥夺“女客”合法土地权益的行为,误认为是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漠然置之。

    记者翻阅的几份类似案卷中,作为被告的村委会申辩的理由多为:不断增长的人口,与紧缺的土地资源间存在供求矛盾,而且,国家法律也赋予了村委会决定本村事务的一定权力,乡规民约是为保护村组更多人的利益。然而,这种“保护”不是平等的保护,是以牺牲妇女权益为代价的,是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

    “‘妇从夫居’的婚嫁习俗,强化了以男性为本位的旧观念,操纵着诸如乡规民约、政策、乃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这是导致问题的关键。”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有专家指出。

    我国并不缺乏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现实地保护“女客”的合法权,关键还在于有关人员和地方政府摈弃旧的观念,切实按法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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