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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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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
不要把义工的标准定在“天上”
2007-01-17
黄勇
    

    孤立地讨论“到底能不能给义工一些回报”或者“义工们该不该接受回报”这样的问题,我们要么陷入死胡同,要么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因为在中国人千百年来形成的一整套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中,只有“不以回报为目的的付出、别人回报也坚拒的”的这种“感人肺腑、感激涕零”的道德情形才是值得颂扬的,这一标准还非常恒定。除此之外,“以回报为目的的付出”或“付出了拿到回报”,就是令人鄙夷,甚至唾弃的事情。

    “不以回报为目的的付出、别人回报也坚拒的”当然值得颂扬,但那是最高境界,是“圣人”的修炼结果。在这个最高境界的另一端,“纯粹以回报为目的的付出”或者“付出后主动索取回报的”,都已经超越了义工内涵的底线,也超越了我们讨论的范畴。

    但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在境界的最高端与最低端之间,还存在着大量的现实,他们同样不计个人成本地在满足着社会的需求、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因此都在义工内涵的道德底线之上——只要不是以超值或等值回报为目的的、只要不是主动索取回报的,都可以划归义务服务的行列,都是义工。而只要是在底线之上的情形,应该都是值得社会提倡和颂扬的。

    在这些颇有些复杂和微妙的现实情形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因为付出了之后愉快地接受了别人的一些回报,成为贡献越来越大、行动也越来越坚定的义工;或者是付出了,但因为长期得不到社会的任何回报或者肯定,心中戚戚,条件所迫,做义工的愿望日益萎缩,甚至最后退出义工行列。我们应当承认,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这样的义工回馈机制对所谓最高境界的义工是一种道德负担,对突破底线的假义工则是多余,但在上述大量的微妙情形中,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做不做义工本来就是别人自愿,而社会需要留住更多的义工。

    义工是社会文明发育程度的标志,是人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满足、人的品行意识得到良好教育之后的一种对社会的自然回报,更是与社会发展、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产物。在西方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香港乃至一些东南亚国家,义工制度已十分成熟。作为在国内经济最为发达的广东地区,爱心商家联盟所建立的义工回馈机制,是国内义工(志愿者)事业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当前,社会对义工服务质与量的需求越来越高,已经进入“个性化时代”。个性化服务资源本来就是社会的稀缺资源,对这些资源的长期零成本占用,只能是求全责备。社会各方对稀缺资源的需求量越大,使用的市场价值越大,在义工本身自愿的前提下,能实现更多的低成本占用,就足以让人满意,实现社会资源更大效益的配置。

    让我们大胆地构建回馈机制,至于义工本人愿不愿意接受,是义工们自己的事情。如果我们把义工的标准只定在“天上”的最高境界,那我们面对的就只能是日益稀少的、对社会推动力有限的“圣人”,而所谓的“圣人”,在这个星球上本来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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