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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者可享“税前扣除”优惠
2007-01-19
    本报北京1月18日电(记者王尧)公民和企业捐赠公益性事业,可以少缴税。今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用操作性强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鼓励公民和企业等纳税人进行公益性捐赠。但是,文件要求,捐赠前要了解你捐赠的机构是否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文件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要求,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不以营利为目的等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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