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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法治政府“在路上”
2007-01-20
祝俊初
    

    近日,浙江传出两条“民告官”胜诉的新闻——余姚市市民朱利峰,告赢了余姚市政府;温州市的一批养殖户,告赢了浙江省公安厅。

    余姚市政府何以惹上官司?报道称,朱利峰在住宅周围兴土木,被市规划局认定违法并进行处罚,就在他向市法院提起诉讼期间,有关部门采取了强行拆除。强拆违法建筑,有什么问题吗?一般感觉是没有,何况还依据了《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呢,但细察却不然,与《城市规划法》抵触——该法白纸黑字载明,当事人复议、诉讼期间,规划局不能这么做。

    有法不依,或者说,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看得比国法高,是余姚市政府败诉的原因。更耐人寻味之处,是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国法虽一目了然,较真的朱利峰却在余姚市人民法院败诉,上诉到宁波中院才反败为胜。

    与朱利峰“告官”一波三折不同,温州市那批养殖户“告官”一告就赢。其实,从2004年春遭遇特大污染事故损失1.7亿元起,在近3年的维权路上,他们“告官”已三告三赢——国家环保总局、温州市政府、浙江省公安厅,均因为不受理他们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先后被他们推上被告席,并分别于去年6月、10月和今年1月4日在3个法庭上输掉了官司。

    请注意,三场官司,如出一辙。一样的原因,一样的败诉,三个不同的政府部门在三个不同的法院得到相同的判决。这充分说明,是非原本很清楚,它们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都是没依法办事。那么,直接的疑问是,它们为何不依法受理呢?这恐怕还是“官重民轻”的思维在作怪。

    看上述“民告官”胜诉案,笔者喜忧参半。喜的是,未依法行政的政府机关都败诉了,彰显了法治的权威;忧的是,这些本不该打起来的官司却打起来了,折射出政令高于法令的痼疾。两面合观,这一形容也许恰如其分:法治政府“在路上”——自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以来,法治政府建设以不可逆转之势大踏步前行,但距离目标,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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