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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为“电子警察”处罚设告知期限
交管部门须在事发记录15日内告知车主
2007-01-20
    本报石家庄1月19日电(实习生周博 记者许海涛)从2007年3月1日后,河北省交管部门依据电子警察对违章车主进行处罚增加了前置条件,必须在电子警察拍下后15日之内,将其记录通知车主本人。今天,出席河北省两会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艾才国对记者解释修改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新变化。

    据了解,该《实施办法》于2006年11月25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7年3月1日实行。艾才国代表说,因电子警察造成多次违章、多次处罚的现象引起社会关注,河北省制定出台的新《实施办法》,对“电子警察”拍摄的车辆违章记录设置了一个告知期限,交管部门需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邮寄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艾才国告诉记者,省人大常委会在《实施办法》审议过程中,许多委员提出,多数司机都有被电子警察拍照并受处罚的经历,但很多人都在被拍照后并不知道自己有违反交通法的行为,交管部门也未能及时告知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多次违法而未察觉,最后被处罚时往往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罚款数字。

    艾才国说,调研发现,部分群众也对此有很大意见。因此在《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执法者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如果交管部门未能在15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有权拒绝接受处罚呢?对此艾才国解释称,这个问题《实施办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进一步研究后,将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如遇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申辩,上级部门将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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