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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岗医院爆炸案宣判
主犯有立功表现被判死缓
2007-01-20
    本报山西忻州1月19日电(记者高山 山西青年报记者陈晓平)今天,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轩岗医院“4·10”特大爆炸案涉案人员王晋生、王国华等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王晋生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12年的有期徒刑。7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晋生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其中,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炸药637箱(约1.1万公斤)、雷管27320枚,情节严重。且在储存爆炸物期间,导致炸药在2006年4月10日发生爆炸,造成35人死亡和巨大财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王晋生与王国华、贾三娃、刘跃青、邢义文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晋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晋生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关押期间又提供线索,从而帮助侦破重大案件,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应该判处死刑,结合案件情况,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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