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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认为,对市县级异地商会的登记限制已没有必要。异地商会已经大量存在,
与其让其在法规边缘游走,不如尽快监管起来
郑州市总商会温州商会状告民政部门不作为
2007-01-23
本报记者 韩俊杰
    因为换届选举违反章程,郑州市总商会温州商会第二届理事会的7名常务理事、理事和副会长,将郑州市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撤销对该商会新会长林智的备案和确认,重新组织、监督该商会的换届选举。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类似郑州市总商会温州商会的异地商会,目前在全国数量众多,并且,因为相关的法律关系尚未理顺,这些异地商会的发展普遍受到制约。郑州市总商会温州商会的这场官司,将市县级异地商会的尴尬处境再次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市县级异地商会在尴尬中发展

    随着地区企业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人走出故土,来到异乡经商创业。这些来到异乡的商人遇到困难和障碍时,希望通过团结形成合力,保护自己。在这样的情况下,异地商会应运而生。再后来,出于招商引资、发展当地经济的需要,通过异地商会吸引投资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实际需求,异地商会的建立更是驶入了快车道。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不鼓励成立异地商会和同乡会性质的民间社团,异地商会的建立一开始就面临着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虽然后来国家对异地商会的政策逐步放宽,但是至今为止,民政部门执行的还是2003年国家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文件要求。这个《意见》要求“异地商会的登记工作应坚持‘登记在省,试点先行’的政策”,也就是说,只有省级异地商会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才能得到批准登记,而省级以下的异地商会,民政部门不予登记。

    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少市县级的异地商会被迫选择了一条迂回的道路:由于我国的工商联(同时又是官方认可的民间商会)组织不须登记注册,于是他们将异地商会放在当地工商联(总商会)之中,以二级组织或分会的形式出现,以回避社团必须面对的登记注册问题。

    郑州市总商会温州商会,也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成立的。因此,从其成立之时起,身份就不明不白。

    2005年12月1日,郑州市总商会温州商会召开会长换届选举大会。但是,由于市工商联(总商会)组织和监督下的换届选举明显违反商会章程,选举结果立即遭到商会众多常务理事、理事以及副会长们的反对。

    由于拒绝承认商会的选举结果,原来的十几名副会长和20多名理事拒绝向商会缴纳会费,而商会以此为由,取消了这部分拒缴会费会员的资格。

    对以上这些选举风波,本版曾进行了详细的报道(详见2006年7月11日题为“郑州市温州商会换届风波调查”的报道)。

    郑州市总商会温州商会是“非法社团”吗

    郑州市总商会温州商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共7名当事人,近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将郑州市民政局告上法庭。1月9日,此案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

    7名当事人认为,2004年11月30日,郑州市民政局下发相关文件,授权郑州市工商联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的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对郑州市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管理。郑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批准成立温州商会,并且对温州商会上次选举结果进行备案和确认,实际上是在行使市民政局的授权。因此,对此错误的选举结果,郑州市民政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市民政局撤销对郑州市总商会温州商会新会长林智的备案和确认。

    郑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市工商联温州商会是市工商联批准成立的内部活动团体”。市民政局的代理人则说:“如果是内部活动团体,是不需要备案和登记的,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的范围,因此也就不属于民政部门管理的范围。”

    同时,市民政局代理人指出,按照2003年国家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只有省级异地商会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才能得到批准登记,而省级以下的异地商会,民政部门不予登记。因此,郑州市民政局认为,温州商会本身就是一个非法的社团,该局没有管理温州商会的职责。

    对于市工商联(总商会)对温州商会“内部活动团体”的说法,7名当事人指出,通过法庭调查,温州商会不仅有自己独立的《章程》,而且还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应的条件,并且长期在社会上进行活动,根本就不是一个内部活动团体。

    对于市工商局对温州商会是“非法社团”的说法,7名当事人指出,既然温州商会是一个非法的团体,为什么被告至今还许可其授权委托的商会管理单位——郑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对温州商会进行管理?为什么被告不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自行或责令其授权委托单位——郑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取缔温州商会呢?

    “如果市民政局认为温州商会是一个非法团体,那么原告要求被告撤销对温州商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人选的确认和备案,则更加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7名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杜天征说,被告以及其授权委托单位郑州市工商联(总商会)不受理原告的申请,不依法撤销对温州商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人选的确认和备案,这本身就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业内人士:目前限制市县级商会登记似无必要

    目前,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还未对此案作出判决。但是,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专业人士的普遍关注。

    “郑州市温州商会成了《皇帝的新装》中那个说真话的孩子。”郑州市一位律师说。

    在此前的采访中,河南省民政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也曾表示,他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市县级异地商会的登记限制似乎已没有必要。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又能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异地商会已经大量存在,与其让其在法规边缘游走,不如尽快将其监管起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表示,目前限制异地商会发展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解决基层异地商会的尴尬生存局面,一方面需要对其在法律地位上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有待立法对商会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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