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7年4月10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法治社会
婚礼殿堂难进 彩礼公堂追讨
上海一对情侣结婚不成打起彩礼官司
2007-01-23
    

    本报上海1月22日电(侯荣康 陈艳 记者周凯)情缘难再,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遭拒,未进洞房先上公堂。今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支持男方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

    在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务农的小蒋都快40岁了尚未婚配,2003年年初,经人介绍与家住上海市徐汇区的小董姑娘谈起了恋爱。2004年元旦,小蒋按当地农村风俗,给董家送去了8800元、祖传黄金方戒指1枚、黄金项链1根、羊毛衫等彩礼。然而在之后的交往中,两人的恋情不但没有升温,反而日见疏远,终于未能成婚,小蒋多次要求董家返还彩礼遭到拒绝。

    2006年8月,小蒋向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返还彩礼之诉,小董和她的父母都成了被告。后由于管辖异议,案件被移送徐汇区法院审理。

    庭审中,小蒋诉称,当初是因恋爱打算结婚,为表示诚意而给董家送去彩礼,彩礼还是小董的父母所收。然而在以后的交往中,小董的父亲却不同意这门亲事。既然如此,那么彩礼理应退还。

    被告方则辩称,彩礼确实收到,作为父母并不反对这门亲事。小董本人则表示,她依然愿意与原告结婚。问题是,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曾多次发生性关系,由于男友的不洁性行为致使她染上了妇科病,不仅遭受病痛之苦,还花去了1.8万元医疗费。小蒋不予照顾,不予经济补偿,却谈什么归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象征恋爱男女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作为民间风俗并无不可。但《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可予支持。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彩礼具体返还的数额可酌情判定。据此判决被告应归还原告彩礼4400元,黄金方戒指1枚。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