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3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该市基层法院除在审理新类型案件中遇到适用法律的共性问题外,一律不得再向上级法院内部请示办案。它是全国第一个明文规定不得再就个案请示办案的法院。 2006年5月,陕西省高院该院通过的陕西省法院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制度,逐步取消个案请示。 当年,陕西省高院制定下发关于案件请示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请示、答复的形式和程序。请示的范围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应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请示案件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承办,答复意见必要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 边集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