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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学校无权开除初中生
2007-01-25
    

    本报福州1月24日电(记者何春中)《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出台,该《办法》规定,在初中阶段,学校无权给予学生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处罚。福建省教育厅同时要求,各学校对于学生的处分要慎之又慎,要通过批评教育达到更好地促进学生发展的目的。

    《办法》规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或勒令学生退学。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对于学校的批评处分,学生也有申诉主张的权利。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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