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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百姓为“刁民”背后的权力凌驾意识
2007-01-25
孙立忠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日前在该市冬季解困会议上说,领导干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组织者、带头者,而不是矛盾的制造者和加剧者。如果没有与老百姓打成一片的好作风,没有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轻率地视百姓为“刁民”,就不可能化解矛盾,赢得民心,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人民日报》1月23日)

    栗智书记的表态无疑是值得赞赏的,也值得某些官员好好学习。官员视百姓为“刁民”,当然不是民主社会所应有的风景。

    既然能视某些百姓为“刁民”,那么与此相对应,某些官员心目中也就有“顺民”,根本没有将百姓当成享有神圣不可侵犯权利的公民,这背后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权力凌驾意识:认为自己是拥有无限权力的主宰,凌驾于他人之上,别人对自己只能俯首贴耳、高度顺从,哪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能喊疼,如此做“顺民”才合乎其心意,倘若不是这样,那就会赐一顶“刁民”的大帽子来进行压制。

    所谓“刁民”,其实正是现代公民,其权利意识高度觉醒,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锲而不舍炮轰养路费的周泽,比如以纳税人身份将超预算购车的常宁市财政局告上法庭的蒋石林,比如知假买假的王海。正是这些“刁民”在修正着社会的某些认识,包括许多官员的认识,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他们刁吗?不刁,只不过公民意识更强烈、感觉更敏锐而已。

    所谓的“刁民”,其实大多忠厚老实,他们本想安安稳稳地过小日子,可某些官员为了谋求小团体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违法执政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让其无法再安稳下去。而且问题在这些官员的辖区内解决起来根本无望,他们被逼无奈,只有通过各种信访渠道四处维权。他们刁吗?不刁,只不过是在追求最起码的公平公正。官员如果将这些人视为“刁民”,那么天下还有什么人不“刁”?

    掌握权力的人需要明白的是:官员是纳税人雇用来为公众进行服务的,是公众的仆人,只有公众可以评价其工作做得好与不好,服务周不周到,又如何有资格反过来视主人为“刁民”?

    当有百姓对政府的工作感到不满意,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表达和维权的时候,应通过制度约束使官员形成这样的应对习惯:不是拿出一顶“刁民”的帽子相赠,而是反思自己是否依法行政了,是否站在百姓的立场上为其着想了。在现代公民社会,“刁民”一词应从官员的词典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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