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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是否与法无据
招行与客户北京法庭争辩
2007-01-30
黄秀丽 黄跃峰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我让你保管我的财产,你却把我的财产变相拿走了。”5个月被扣走了250元的公司账户管理费,北京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把招商银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良斌说,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2003年12月与招商银行东方广场支行签订了结算账户协议。“当初签订协议时没有说要交账户管理费,只交了200元开户费。”王良斌说,之后双方按协议各自履行。今年1月4日,王良斌到东方广场支行取银行对账单时发现,多出了5张账户管理费回单,共计人民币250元。

    王良斌认为,招行收取账户管理费于法无据。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收取“结算服务费”应该由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规定,而不是招行自行决定增加一个新的收费品种。其次,开户时双方的协议上没有收取账户管理费这一条,银行单方面决定收费属于严重违约,并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

    招行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要收取手续费,因此收取该笔费用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而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也表明,律师事务所要按照银行的收费标准进行交费。

    此外,银行已将该收费标准在各相关营业场所进行了公告,因此已履行了通知的法律义务。

    招行代理人表示,根据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由银行自行制订和调整。招行向企业账户收取账户管理费是从去年7月26日开始的,而且在去年5月29日,就将收费标准报银监会备案。7月5日,招行还在各个营业网点张贴了公告,原告多次到银行办理业务,不可能没有看到这个公告,所以银行已尽到告知义务。

    招行还拿出了两份判决书作为证据。北京市民张先生因为招行信用卡收取管理费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这说明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是合法合理的。”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北京1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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