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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协委员:
消除就业歧视 政府应成表率
2007-01-30
本报记者 董碧水
    胡某是浙江天台的一个女孩,去年7月,根据天台县劳动人事局《考录工作人员公告》的要求,报名参加了该县一事业单位书记员职位的考试。她先后领取了准考证,参加了技能测试、笔试和面试,获得了总成绩的第二名,并根据总成绩和招考职位1∶1.5的比例进入体检。然而,令胡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因为身高不足1.58米,被判为了体检不合格。

    胡某认为天台劳动人事局的做法有违法律,违背了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10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的规定。在书面申请得不到回复的情况下,去年8月不得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事实上,尽管我国《宪法》和《劳动法》都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劳动法》更是明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但在当前,与胡某一样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的现象却几乎无处不在: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户口歧视、健康歧视……等等,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就业歧视现象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这一违背社会公正、人为制造不和谐、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就业歧视现象,也受到了正在此间进行的浙江“两会”代表、委员们的高度关注。

    浙江省政协委员、民建台州市委名誉主委柯正侃说,说到就业歧视,社会往往将矛头指向社会用人单位招聘标准的荒诞,而实际上,政府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表率作用,甚至本身就是就业歧视现象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招聘公务员中的年龄限制;一些省市为了提高本地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优先招聘本地生源毕业生,有的还对招聘本地生源的用人单位实行奖励等。一位委员说,所谓“上行下效”,政府部门实行就业歧视政策,也就难怪社会上的就业歧视之风愈演愈烈了。

    这位委员认为,对于招聘单位而言,招不招一个人往往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换句话说,招聘或拒绝一个人,他们都会拿出各种各样的正、反两方面的理由。但政府与企业不同,如果企业招聘属于“私”,则政府招聘属于“公”。公务员是一种典型的“公共职位”,成为公职人员,参与国家管理,严格来说是一种“政治权利”,每个人都应有权得到为公众服务的机会,实现从政的光荣和成就感。公务员职业的特质和内涵,决定了它必须的开放胸怀。“也因此在就业歧视中,国家机关人员录用中存在的歧视最难以让人接受”。

    柯正侃认为,政府行为是社会的表率,是其他社会机构效仿的对象,如果连政府公务员招聘中都存在歧视现象,无疑会为企业和其他用人机构树立一个恶劣示范,而更多的普通人和不利人群会因此被剥夺从政报国、服务社会的权利。

    “就业乃民生之本,平等就业权无疑是实现民生之本的必要条件。”柯认为,要想在全社会普及人人平等的就业观,需要政府率先垂范。以政府的表率作用,纠正社会上的就业歧视现象,消除就业歧视。

    本报杭州1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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