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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并非贪污罪的“起刑点”
2007-01-30
张红蕊
    “贪”与“盗”同属涉及财产侵害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主体和表现方式的不同,立案标准竟然出现如此大的悬殊,难怪那些心系“平民情结”的专家挺身而出,打抱不平。

    不过,笔者敬佩这种草根民情,却不能为此呐喊助威。因为这种单纯把数额作为罪与非罪、罚与不罚的界限思想,已经混淆了罪刑法定和法理的一些基本原则。

    刑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对此,刑法还专门为此“量身定做”了细致严密的处罚条例。其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可见,刑法对贪污罪的量刑并未依附在“数额”上,即便是5000元以下也是贪污罪。只不过在量刑时会根据情节轻重和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的惩罚。从这一点说,相关专家所说的5000元贪污罪“起刑点”,实际上脱离了法律文本,有断章取义之嫌。

    由于官场潜规则和各种灰色的“法网柔情”,使得我们的法定准则多少受到一些“钱权污染”。一些人有意无意地认为5000元就是判定贪污罪是或不是的临界点,并因此而巧变规避。实际上,这是一种完全荒谬和错误的认知。要说其中不公,那么,藏匿在某些执法人员中的“私情暧昧”才是法与不法的“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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