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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宽严相济“法则”
区别对待四种特殊类型犯罪
2007-02-02
    

    本报北京2月1日电(记者李丽)检察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检察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等4种特殊类型案件,提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

    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对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一般参与者,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

    对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以不予逮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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