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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说话
请写明什么是“特殊需要”
2007-02-02
练洪洋
    四川省日前制定了《规范和监督调研试点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八条暂行规定》,对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如用人失察,将追究县(区)委书记的责任等。(《成都晚报》1月31日)

    综观这八条暂行规定,和过去许多政府规章给人的感觉一样:看似十分周密、严肃,却经不起认真推敲。

    且看这些词:“如有特殊需要”、“一般不超过”、“一次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集体研究决定”、“主动接受监督”、“重大失察”、“严格追究责任”……何谓“特殊需要”?调整干部都是“特殊需要”;“数量较大”是多大?在某些卖官鬻禄者眼中,一次调整100名可能也不属“较大”的范畴;“集体研究”更是如此,谁提拔干部没走“集体研究”的过场?谁不知时下的“集体研究”是咋回事?如果说这种充斥着大量模糊性语言、给人留下巨大发挥和解释空间的规范性文件,真能够起到规范作用,那才是咄咄怪事呢。

    说起来,这种现象我们早就熟悉,甚至已经视若无睹。随便翻开一些文件,诸如“高度重视”、“牢牢抓住”、“坚决实施”、“认真贯彻”、“抓出成效”、“严肃查处”之类不说不行,说了等于白说的词比比皆是,以至网上都有公文软件,可以自动生成这些正确的废话。这些“虚词”的流行,一方面是官场文牍主义、形式主义、浮夸作风使然,另一方面也昭示着政府缺乏精细化管理的意识。

    精细化管理是经济发达国家沿用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和文化,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形成适应市场、关注过程、执行有力的管理理念;二是形成简单明了、责任明确、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

    在许多国家,政府管理十分精细,用制度管人,不但普通公务员要遵守周全而详细的各类守则,不容逾越,甚至连总统也有相关的规程约束,比如说总统收外国使节的礼物不能超过多少钱,否则要上交。

    应该肯定,包括四川在内,各级政府都在尝试改变目前政府管理上多年沿袭下来的积弊,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问题是,如果不改变旧的思维方式,还在老路上逡巡,被人治的表面高效率所迷惑,满足虚空的文件旅行,很多改革都将徒劳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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