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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问题食品”还要心慈手软到何时
2007-02-02
李知雅
    1月30日,商务部发布《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若问题食品不下架,可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重庆晚报》1月31日)

    这篇文章的标题是《问题食品不下架最高罚3万》,一见标题,我就琢磨:怎么“问题食品”居然还有“不下架”的勇气呢?

    在看多了各地将“问题食品下架”的新闻时,人们表示质疑的——“问题食品”在这个商场甚至这个城市“下架”后,换个名称,流到另一个商场另一个城市“上架”怎么办?我没想到,新发布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不但未能处理好这个问题,连“问题食品”的“下架”问题,也变得麻烦起来了。

    我查阅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它在“问题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之后,这样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我不明白,对于“问题食品”,为什么丢下轻飘飘的一句“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之后,就等着看人家是否“改正”?我也不明白,对于“问题食品”,为什么还要“责令限期改正”,然后再等着看人家是否“逾期不改正”?我最不明白的是,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我们除了“罚款”和“向社会公告”,居然就再也没有相关条文来对付了!且不说“最高3万”是否太低,“最高罚3万”之后“问题食品”依然“不下架”,你又怎么办呢?

    我不知道,从发现“问题食品”到责令限期改正,再到逾期不改正予以罚款,这中间的一个时间差里,到底会有多少“问题食品”被卖出去?我不知道,“问题食品”拒绝“下架”而认罚之后,是不是还继续可以摆卖呢?我甚至想不明白,为什么有关方面发现“问题食品”之后,不是盯着这些不放,甚至自己动手控制这些食品,而是给商家一个选择机会——是下架还是等着被罚,你看着办。商家有资格选择“下架还是不下架”吗?

    对于“问题食品”的处理,不需要这样“温良恭俭让”。这些年“问题食品”层出不穷,与法律法规包括执法层面的“心慈手软”很有关系。当商家连“问题食品”是否下架、在什么时候下架都有“选择权”的时候,我们老百姓面对“问题食品”,那是断断没有选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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