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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检察院抗诉一案改判三人
2007-02-03
    

    本报讯(汪海 周勇军)河南省信阳市检察机关近日对一起量刑畸轻的刑事案件提出抗诉,涉案三人全部改判。

    被告人张道凤、张老虎、张黄毛自2002年至2005年,结伙流窜至息县、固始、光山等地,盗窃他人耕牛、摩托车、电动机等,先后作案6起,价值25790元。该案由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道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张老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黄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息县检察院审查判决后认为,被告人张道凤等人盗窃数额巨大,且当庭翻供对指控的其中两起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认罪态度恶劣,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遂依法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主诉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被告人张道凤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老虎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黄毛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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