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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养殖户理性维权之路
2007-02-03
邢佰英 本报记者 万兴亚
    在过去的一年,温州的一百个多养殖户让媒体和社会记住了他们,因为他们先后在状告国家环保总局和浙江省公安厅的官司中胜诉。换言之,他们用行动告诉有关行政单位,面对伤及公众利益的环境污染,政府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尽管最终赢得了法律的支持,但养殖户们深切地感受到,这条理性维权的路走起来真难。他们没想到,本来当地环保部门就能够解决的污染事件,前前后后竟惊动了包括工商局、政府部门、国家环保总局、省公安厅等诸多部门,而这些部门总是让他们的期望破灭,让他们一再拿起法律的武器。

    回放

    2000年,温州130多个养殖户承包了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5500亩荒滩,承包期10年。养殖户每户投入几十万元,建成了高标准主体套养池塘。

    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养殖池塘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海水养殖协会估计,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1.7亿元左右。

    有些养殖户为了筹集资金,甚至抵押、变卖了家产,投入高达几百万元。因此,污染事故使很多养殖户倾家荡产。经过有关部门检测水质,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的池塘、水源及附近工业废水有害成分铜、PH值、生化需氧量(BOD)严重超标,已经不适宜继续养殖。

    “有大量污水没经过处理就排进河中,在排入外海之前,都流经了养殖场的进水口,几次污染都是这样引发的。”一些留心池塘水质变化的养殖户提到污染原因,立即就想到养殖池塘附近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的几百家重污染企业。

    事故发生后,温州市人民政府向养殖户发放了每亩900元的补助费,但这些补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遭拒

    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的初步调查,将造成污染的罪魁祸首锁定了附近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企业,但指挥部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养殖户只有耐心等待环保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袁裕来是这些养殖户的代理律师。这期间,袁裕来一直很困惑。按照《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开业之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那么这些存在污染的企业是如何避开这一关顺利开业的呢?他决定自己来调查。

    2005年5月23日上午,袁裕来到温州市工商局龙湾区工商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试图查阅这些企业的书式档案资料,想弄清楚工商局在核准企业登记之前,究竟是否审查了经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是,工商局只同意查阅机读档案资料,如果查阅书式档案资料,律师必须出示立案证明。工作人员出示的依据是《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7条第1款:“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然而,从企业机读档案资料中,无法得知企业申领营业执照时,是否递交了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当天下午袁裕来又先后跑了两家环保局,均遭拒。

    对此,袁裕来表示不能理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可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仅不应该保密,还应该主动公开,征求养殖户的意见。”袁裕来认为。

    起诉

    眼看调查无路可走,环保局也迟迟不对污染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无奈之下,养殖户6月9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两个环保局告上了法庭。7月25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

    让养殖户大失所望的是,2005年6月22日,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于养殖户的起诉不予受理,理由竟是“将两个环保局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系被告主体不明确”。收到裁定的第二天,养殖户就提出了上诉。

    然而,8月2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维持一审裁定。索性要追究到底的养殖户第二天又以龙湾区环保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月29日,龙湾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了本案,至今案件尚未作出终审判决。

    与此同时,养殖户又针对环保局就10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行为提起了10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环保局作出的这10家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官司一波三折。

    10月19日,龙湾区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了养殖户的起诉。理由是,养殖户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享有水产养殖经营权,故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已经养殖了3年多,而且污染事故发生后,政府也给了每亩900元补偿,怎么我们忽然变成了非法养殖?”养殖户们对此很气愤,立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5年12月1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10个案件都被发回重审。

    2006年4月6日、24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对上述10起案件进行了重新公开开庭审理。

    7月25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对10个案件作出判决,认定了养殖户具有主体资格。同时,认定其中两家企业属于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因此环保部门对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行为合法,驳回养殖的诉讼请求;另外8家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于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因此确认环保部门批准这些企业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龙湾区环保局和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但这个看似胜诉的判决却没能让养殖户满意。8月1日,他们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他们认为,如果不撤销这个行政行为,允许第三人继续排污,那么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到时候利益受损的将不只是他们这些养殖户。

    对于这10个案件,环保局的答辩意见认为,政府或者开发区总体的环保设施有没有建成,不应该是环保部门在审批单个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所需要考虑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深入

    既然如此,养殖户开始把追究的焦点转到污水处理厂为何迟迟未建的问题上,即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没有问题,那么城市和开发区未建成污水处理厂又该追究谁的责任呢?

    养殖户们认为,温州市政府没有依法建成东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是养殖池塘受污染的根源,因为如果没建成污水处理厂,即使企业完全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放污水,也很难避免养殖塘被污染,因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标准PH值、生化需氧量(BOD)、铜、硫化物、氨氮都远超出《渔业水质标准》。

    2005年9月24日,养殖户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温州市政府履行建造污水处理厂的法定职责。但在法定期限内,浙江省人民政府没有作出复议决定。

    2006年11月21日,养殖户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材料转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

    龙湾区人民法院对于养殖户们的起诉正式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养殖户与其诉称的温州市人民政府未建成龙湾区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这根本就说不通,不只我们养殖户,就连温州市龙湾区普通居民,都与龙湾区有没有建成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存在重大、明显的利害关系。”养殖户林祥峰觉得这个裁定无法理解。养殖户们立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9月1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理由是,养殖户的诉讼请求涉及政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公用事业安排,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它与养殖户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希望

    这时,一个偶然的发现,让养殖户们找到了一个突破口。

    原来,早在2001年4月10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在《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中,对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就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其中第5条规定:“新区的基础设施,包括排水管、排污管、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固废集中收集处理等要抓紧、提前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环境的新城区。”

    养殖户认为,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于浙江省环保审查意见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也是污染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2005年6月15日,养殖户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投诉,要求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予以依法查处。浙江省环保局接到投诉后,批转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

    7月4日,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经过调查认定,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重点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和温州市龙湾区的企业排放的污水,“都流经养殖场进水口处,对水产养殖造成较大的影响。”而且,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存在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问题,建议浙江省环保局作出处理。

    由于浙江省环保局迟迟未作出处理决定,8月29日,养殖户们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浙江省环保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

    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养殖户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9月27日,养殖户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国家环保总局。

    2006年4月3日13时30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6月1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环保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责令被告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复议申请,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波折

    就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养殖户起诉国家环保总局一案时,这些养殖户的维权经历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却导致养殖户与当地有关部门的矛盾再度激化。

     2006年4月29日、30日两天,近700人强行拆除了养殖户们的养殖池塘的陡闸、管理房等养殖设施。此前,4月23日,滩涂的发包方温州好村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曾经在《温州日报》刊登公告,要求养殖户们在4月28日之前自行清理腾空养殖池塘,否则将强制腾退,一切损失由养殖户自行承担。

    养殖户普遍认为,这起拆除并非只是温州好村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为,为了查清真相,他们于6月30日向温州市公安局提出投诉,因为有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然而,两个多月过去后,温州市公安局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9月2日,养殖户向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温州市公安局对于他们的投诉作出处理。

    9月19日,浙江省公安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拆除相关建筑物的行为系政府行为,不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养殖户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0月11日,养殖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浙江省公安厅不予受理决定,判令浙江省公安厅受理复议申请并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养殖户希望浙江省公安厅能够责令温州市公安局查清本案的事实。

    2007年1月4日,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浙江省公安厅不予受理的决定,限浙江省公安厅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受理养殖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2007年1月16日,养殖户已接到浙江省公安厅的通知,浙江省已经开始履行法院判决,受理养殖户的复议申请。

    路未走完

    两年半了,这条维权路远未走完,明天的路又有几多坎坷?养殖户们都不敢想,他们只知道一点,自己走的这条路是有法律做后盾的,是走到哪里都不怕的,但他们更希望,法律能够早些给他们带来想要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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