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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多优秀,也不会录用
一乙肝病原携带者状告企业歧视
2007-02-05
本报记者 林洁
    

    因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被拒录,23岁的大学毕业生李飞(化名)将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的港资企业伟易达集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他误工损失69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目前,东莞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广东首例“乙肝歧视”案。

    “我们的决定合情合理!因为公司怕李飞的身体状况会影响工作并传染给别人。”2月1日下午,伟易达集团工程部主管徐先生告诉记者,录用单位与应聘者之间本来就可以互相选择,如果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不管多优秀,我们也不会录用。

    根据2005年1月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五成的乙肝患者因为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47%的患者担心单位如果发现他们患有乙肝会失去工作。

    李飞来自湖北一个农民家庭,父母靠种田的微薄收入维持生计。在亲戚朋友的资助下,李飞通过在学校坚持勤工助学,艰难地完成了大学学业。毕业前,李飞与一所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就业协议。没想到2005年7月到该学院报到后,因其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而被判体检不合格,协议书也被退回。而后,李飞南下东莞市找工作,体检表中的“乙肝病原携带”让他与多家大型企业失之交臂。

    2006年7月,李飞来到伟易达集团应聘。申请的职位是电子工程师。7月11日,伟易达集团通知李飞去面试。李飞说:“面试很成功,公司主管打算录用。”7月16日,主管打电话通知他7月18日报到并办手续。7月18日,在经过伟易达公司一位香港经理的复试后,李飞办理了入职手续,并参加了体检,公司人事部告诉他如果体检合格就可以上班。7月19日,李飞打电话到人事部询问体检结果,他们告诉李飞:“小三阳!公司不能接受。”

    徐先生表示,他们并不是第一次拒聘携带乙肝病原的应聘者,前几天聘用的几名司机中就有相同的情况。他认为,“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为此,李飞曾寄望于劳动仲裁部门。然而,就在他递交劳动争议申诉书后第三天,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发出不受理通知,理由是根据《劳动法》,李某和东莞某集团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无奈和绝望中,李飞决定用法律手段讨回尊严。李飞的代理律师周立太认为,李飞初试、复试均通过,在已谈妥聘用条件的情况下被拒绝聘用,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

    周立太赞成乙肝病原携带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这是一场关乎1.2亿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公益诉讼。”他说,此次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帮助原告争取劳动就业机会,更希望这一“告”能够引起社会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关注,推动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从而改变乙肝病原携带者被歧视的境况。

    “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陆军介绍,大量案例表明,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绝大多数发生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这是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等实体法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没有严格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均不予受理,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不能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本报广东东莞2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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