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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怎么会说不清巨额财产的来源?
2007-02-08
王威
    

    因涉嫌在5年内受贿144.8万元,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总经理聂玉河2月6日在北京二中院受审,这位原大兴县县长、崇文区原区长承认全部指控,并详细“解读”了每笔贿赂款的来源和用途。(2月7日《新京报》)

    报道称,聂玉河对每笔钱款的来源、行贿者、数额、用途一一做了详细的说明,甚至接受贿赂款的年月日、在哪个饭店、周围的人证都能脱口而出——只是这位嗜赌贪官“聪明”劲不是正儿八经地用在工作上,未免有些可惜了。

    其实,聂玉河对5年间每次受贿的细节“记忆犹新”,是件再正常不过的事。因为,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做过哪些见不得人的事,他自己总是心知肚明的。然而,司法实践中,像聂玉河这样“受贿年月日,当庭脱口出”的贪官,却如凤毛麟角般极其罕见。有意思的是,绝大多数贪官的“智商”不见得比聂玉河低,但他们在法庭上总是“难得糊涂”,有时竟然连自己数百万、上千万的巨额财产来源也搞不明白。

    可以肯定地说,贪官并不会得了什么“健忘症”,他们来源不明的财产并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也都是通过非法手段一笔一笔搜刮来的。嗜财如命的贪官对自己的“财产来源”讳莫如深,显然是在掩盖自己更大的罪行,并非不能说明,实乃不愿说明、不敢说明罢了!《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无疑,最高刑期只是5年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比贪污罪、受贿罪“受用”得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个罪名越来越成了避难所和免死牌,贪官们自然也都越来越乐意“装糊涂”了。

    对于“假痴不癫”的贪官,务必要严厉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必须提高法定刑,做到罚当其罪。如此一来,贪官们肯定会个个都像聂玉河那样,在法庭上争当“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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