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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人大代表应敢于公开自己的政治意见
2007-02-08
乔新生
    

    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期间,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报道,并且播出了人大代表按表决器镜头的新闻画面。有评论者认为,这样的新闻手法出现在与民主政治息息相关的人大代表投票表决时,有侵犯人大代表表决秘密的嫌疑。(《中国青年报》2月6日)

    的确,在行使民主权利作出政治选择的时候,秘密投票可以有效地防止人大代表受到不应有的干扰,独立地作出自己的政治判断。所以,在许多国家的政治选举中,都预备了秘密写票装置,为公民行使表决权,提供独立的空间。

    但是,在政治事务中,并非所有的表决过程都必须采取秘密的方式。选民迫于政治压力,在选择人大代表或者国会议员的时候,采用秘密写票的方法,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无可厚非。但是选民选出的人大代表,在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时候,如果不接受公众的监督,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或者滥用权力,那么,民主政治就会误入歧途。所以,督促人大代表公开亮明自己的政治观点,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人大代表在表达政治意见的时候,辜负了选民的重托,选民有权利罢免人大代表。

    提倡在政治事务中公开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决不是强求普通选民都必须亮明自己的观点。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选民可以选举那些勇于承担、敢于负责并且愿意为选民服务的人大代表,代表自己发表政治主张,行使政治上的权利。如果众多选民所推举的人大代表借口政治环境不允许,不愿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不愿意公开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处于一个混沌状态:人们稀里糊涂地选举出人大代表,而人大代表毋须对选民负责,他们通过秘密投票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作出自己的政治选择。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中,不可能出现真正的民主,不可能出现真正为选民服务的人大代表。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一系列的挫折,也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疑,对法院和检察院的报告表达不满。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可喜现象。但是,如果仍然停留在秘密投票阶段,人们不知道人大代表为什么否决法院的工作报告,不知道人大代表的政治决定是否反映了他所在选区选民的意见,那么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很可能会误入歧途。假如来自企业界的人大代表因为在法院民事诉讼中败诉,而对法院的工作报告投反对票,那么,这样的政治选择是否符合人大代表的身份?是否反映了他所在选区选民的普遍愿望?所以,新闻媒体曝光人大代表的表决过程,确实对人大代表构成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但这样做恰恰能迫使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不能假公济私,更不能进行私下交易。

    在民主政治发展的初期阶段,我们需要实行秘密投票制度,确保人大代表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在“政治文明”写入宪法的今天,如果制度仍然停留在秘密投票层面,选民对人大代表的政治主张懵懂无知,而人大代表又不需要对选民负责,公开亮明自己的政治观点,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真正沦落成为“橡皮图章”。如果人大代表不能或者不愿意承担政治责任,那么,应自动辞去全国人大代表的职务,让那些敢于为民请命的优秀公民,成为真正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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