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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女”张靓颖名誉官司一审未获支持
法院认为艺人应对媒体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
2007-02-10
    本报讯(李鸿光 记者周凯)“超女”张靓颖状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遭受侵害案,2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张靓颖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公证费2000元和律师费3万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7月8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出版的《东方早报》第8版刊登记者撰写的署名文章《揭秘明星“耍大牌”××晃点慈善活动张靓颖酒店耍客服》。

    2006年8月,张靓颖聘请律师起诉《东方早报》,后因该报不具有法人资格又再变更被告为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张靓颖在起诉中说,由记者李懿撰写的文章内容,完全属于捏造,而文新集团未经核实就刊登涉案报道,又被众多媒体转载、报道,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还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遂要求被告在《东方早报》、《解放日报》、新浪网、搜狐网上作书面道歉并赔偿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在法庭上,文新集团辩称,所刊登的相关报道系娱乐圈圈内人士提供的消息来源,现因爆料人不愿到庭作证,宾馆方面也不肯提供张靓颖的消费记录,使得无法举证来证明报道来源和真实性。虽然该报道会给张靓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撰写该报道并无主观恶意,张靓颖作为公众人物应对媒体的监督采取宽容的态度,文新集团表示不认可诉请。

    法院认为,引起本案诉讼的那篇报道内容新闻来源,涉案内容是否属实,文新集团并没有任何证据来佐证,应认定该新闻报道有所不妥。但综观全文并无任何侮辱性文字,也未对张靓颖的人品或道德等作出任何倾向性的评价,文章内容也尚未构成对张靓颖名誉的侵害。自“超女”大热以来,张靓颖的知名度日益提升,作为演艺界人士的她,应对歌迷的热情和媒体的追逐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以满足公众需求并促进新闻行业的自律和进步。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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