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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环境权将迎来中国环保重大变革
2007-02-16
陈丽君
    无锡市政府研究室日前拟定了一份环保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通过立法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同时要取消民间环保类型的非营利性组织(NGO)在注册时的限制。(《第一财经日报》2月14日)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保一直是政府主导型,并且这种趋势与日俱增。中华环保联合会等机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7.5%的公众都赞成将环保指标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而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发布的我国首个公众环保指数显示,如果以百分制计算的话,2005年中国公众环保指数得分为68.05分。综合两组数据不难看出,公众对环保的关注度很高,但参与度不强。

    谁都希望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全民环保”抑或是达及这一目标最好的方式。如果说“搭便车”现象使得公众在环保自觉方面容易产生惰性的话,公民环境权行使与救济的缺陷,则又使这一惰性变成了“麻木症”。尽管我国《环保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其行使和救济仅仅是停留在“控诉”上,远未上升到“索赔”的层面,历次环保公益诉讼最终没能达到“最圆满的效果”就是最好的佐证。

    其实,将环境权列为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固然需要公权力强势介入,亦需要更多地借助私权利。通过立法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确保此项权利行使与救济的顺利实现,不仅为公权力的行使提供广泛的民意支持,更可依托广泛的私权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地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作为与不作为。如此多管齐下,环境问题的有效缓解将是可以期待的。

    通过立法明确公民的环境权,标志着主管部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由单一的部门行政管理,转向高调支持公众参与,切实赋予公民环境权,以形成主管部门、公众与NGO组织多方良性互动的格局。

    这一格局的最终成型,不仅将为往昔稍显突兀和孤单的“环保风暴”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更重要的是,环境保护问题有望迎来实质性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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