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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足额拨付主要负责人要受处分
2007-02-16
    

    本报讯(记者郑燕峰)1月13日,山东省政府公布了《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提出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责任不落实、监督不到位,致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出现严重问题,影响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转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将会受到轻则警告、记过,重则降级、撤职处分。

    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如有不按规定安排预算、不足额拨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资金、不足额拨付农村中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将免杂费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无正当理由,拖延应当拨付的教育经费等行为;虚报、瞒报及其他手段编造预算、决算虚假数据及相关信息,骗取义务教育经费和其他相关利益的,有关人员也将被警告、记过,甚至降级或撤职。

    山东规定,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坚持“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严禁留用学生的课本、作业本结余费。严禁一切形式的面向学生的变相乱收费和搭车收费,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征订和价格。向学生强行征订或变相摊派购买教辅材料、课外书籍、音像资料,强行推销保险的;在正常教学外,为学生开办辅导班、补习班、特长班及其他学习形式另收取费用的,都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开除处分。

    山东省财政厅负责人表示,新机制的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从当年新增财力中安排,不能占用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各地要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要防止“挤出效应”,严禁将原本应有的教育投入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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