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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一查还有多少这样的“官股”
2007-03-02
新华社记者 梁思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明确提出要求:凡是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今后一律不得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以往情况,予以纠正;今后如有违反,要做到“留人不留股,留股不留人”。

    这是继安监总局治理“官煤”之后,又一领域对“官股”的全面清理。对管理人员持有行业“官股”的行为进行清理,是从根本上防范腐败的举措。曾几何时,改头换面的大量“新药”源源上市,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劣药品、劣器械导致人身伤害甚至患者死亡事件屡有发生,与药监系统的监管不力不无关系,而监管不力的背后,正是一些管理者与医药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收受或购买医药企业的股份、股票,使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人们对“官股”并不陌生。近年来煤矿矿难不断,安监总局在关停非法小煤窑时,发现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负责人参与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官股”现象并不仅仅出现在医药、采煤等行业。在国企的改制和扩大市场准入过程中,一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或者直接通过权力攫取,或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近水楼台先得月,成为企业投资者或股份持有人,出现交通部门人员持有收费公路管理公司股份,规划建设部门人员持有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份,工商部门人员持有农贸市场股份,交警持有驾校股份等现象。

    “官股”是一种典型的腐败。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是公平竞争,行政部门管理者作为“裁判员”,以保护公平竞争为己任。持“官股”导致的利益驱动,使他们的监管失去了公正性,或者对其他竞争企业采取打压,对自己持股的企业违规放任不管;或者在出台政策时让所持股的企业吃“独食”,开“小灶”。从更深层次说,这种“官股”实质是一种“权力资本”,损害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秩序。

    药监系统清理“官股”是件好事,更希望这样的举措能推广开来,每个行业、每个领域都查一查,还有多少形形色色的“官股”需要清理,还市场以公平,增强群众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据新华社南宁3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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