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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门槛
政协委员建议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7-03-05
本报记者 刘声
    

    “我国有约1.5亿农民进城务工,近2000万流动儿童随父母进城。流动儿童的教育,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希望工程发起者、南都公益基金会筹建负责人徐永光今天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现在问题突出表现在适龄儿童入学率较低、超龄现象严重、失学情况普遍。

    据介绍,目前公办学校资源不足,无法满足流动儿童入学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初,农民工子弟学校应运而生,吸纳大量的农民工子弟入学,为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据北京市教委统计,2006年,北京市近40万农民工子女中,有1/3就读于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而在不少大、中城市,这个比例都在50%以上。

    徐永光委员在调研中发现,农民工子弟学校虽然教学设施和条件相对简陋,教学质量也比不上公办学校,但毕竟为许多不愿骨肉分离的农民工家庭解决孩子入学难的问题,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为国家义务教育作出了贡献。然而,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却很难取得合法办学的资格。

    以北京市为例,在2006年已经开办的350多所农民工子弟学校中,大部分没有办学许可证。北京市海淀区40余所农民工子弟学校当中,只有3所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2006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叫停30余所农民工子弟学校,万余名学生面临分流困难,受到社会严重关注。

    “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困境,原因是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过高,农民工子弟学校难以企及。”徐永光委员向记者介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各地据此制定地方标准。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规定“体育场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200米(或300米、4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用地,以及篮排球场地、器械场地所需用地”,这条即便是一些公办学校也没有达到的标准,要求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达标”实在很不现实。

    徐永光委员说,地方政府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不批准与取缔大部分未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属于依法办事。而这种“依法办事”的结果却使得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难以生存和发展、大批流动儿童无学可上,更让许多进城务工农民无奈地把子女留在家乡成为“留守孤儿”。其后果是损害广大农民工孩子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徐永光委员指出,未来20年,我国每年将新增1000多万农民工,流动儿童数量也将急剧增长,其教育问题也将越来越突出。政府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完全独立承担流动儿童的教育责任。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资金,来源于社会投资、政府补贴、公益捐赠和学生交纳的学杂费。相对于公办学校,多了社会投资和公益捐赠两项来源。

    调研中,一些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校长的话也让徐永光委员很受启发,“政府只要拿出公办学校接收每名学生成本的十分之一来补贴民办学校,我们就能存活。”因此支持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不仅有助于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政府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率,还有助于引导社会公益捐赠资源向农民工子女教育倾斜,从根本上解开流动儿童入学难之结。

    今年,徐永光委员准备向政协大会提交《关于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降低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门槛,解决流动儿童入学难的建议》的提案,提出两条具体意见:“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中关于‘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的规定,对于为农民工子弟提供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该适当降低设置标准;对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应减少限制,增加扶持。”

    徐永光委员建议,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时应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帮扶力度,在建校用地等政策上给予优惠,以降低其办学成本。《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的规定目前在各地普遍没有认真执行,必须监督落实。本报北京3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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