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安徽来沪务工者季先生适用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获残疾赔偿金7.4万余元,连同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获13.6万余元。
2005年4月23日20时45分许,上海市民戴先生驾驶谢女士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将横过车行道的季先生撞伤。季先生当即被送往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季先生颈椎骨折、颈椎间盘突出,随即进行了手术。
2006年9月29日,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了伤残评定书,结论为:被评定人因车祸受伤,经临床行手术等对症治疗,目前检查,遗留颈部活动度丧失超过25%(未达到50%)等后遗症,该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季先生和戴先生及谢女士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季先生遂于200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外来人员只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如遇交通事故,且有主要收入来源,便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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