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7年3月22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法治社会
广东安监局原副局长受贿14万获刑3年
2007-03-22
    本报广州3月21日电(记者林洁)记者今天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收受矿主曾云高的贿赂,违规为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最终导致共有121名矿工遇难的兴宁特大矿难发生。近日,兴宁矿难涉案职位最高官员——广东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宣判后,胡建昌没有当庭表态是否上诉。

    胡建昌今年58岁,江西新余人。2005年8月7日兴宁矿难事故发生后,他被查出曾收受大兴煤矿矿主曾云高贿赂及违规发证,于200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捕。广州市检察院指控胡建昌犯受贿等罪,于2006年4月2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3年4月,负责安监局安全监管一处的胡建昌到兴宁检查工作。当天中午,为了使两个煤矿能拿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曾云高来到招待所,给胡建昌送了一个装有1万港币的信封。其后,曾云高又3次给他送上同样的“信封”。而此前的2002年前后,胡建昌曾数次收受曾云高的贿赂共计10万元。

    之后,胡在明知其证明资料不合要求的情况下,仍在2005年6月7日同意向兴宁市大兴煤矿签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结果,此后仅仅两个月,大兴煤矿透水事故即发生,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胡建昌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其在侦查前就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犯罪的情况,并主动交出曾收取的14万元,有明显的自首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胡建昌听到宣判结果后,在法庭声称:“我已经交出全部受贿款项,为何还要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悉,曾云高等18名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有关人员,于去年12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5个月不等。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