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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择校费,就不可能管好乱收费
2007-03-22
毛建国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公办高中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中国新闻网3月20日)

    “上学贵”当前集中表现在高中阶段“上学贵”。在义务教育阶段,因为国家相关震慑性措施、刚性制度存在,很多地方很多学校,即使想多收费想乱收费,也大多偷偷摸摸、瞒上骗下。而在高中教育阶段却不同,脱掉义务教育这层皮,教育部门“风使劲地吹”,手大胆地伸,最终给学生、家长造成沉重的经济压力。

    从不管到管,这是一个进步,我们理应承认。然而必须指出,发改委这一通知有一个美中不足,即“抓小放大”。

    高中之贵,贵就贵在择校费上。择校费少则几千,正常上万,多则几万。与择校费相比,其他收费包括学费都可谓“小意思”、“毛毛雨”。舍弃大的择校费不管(甚至给予其合法身份),而只抓小的学费等等,这不是“抓小放大”是什么?这样的“抓小放大”,并不能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

    择校费该不该收,从公众角度看,不该收。笔者并不奢望发改委能一次性解决择校费问题,毕竟这牵涉甚广,远非一时一部门所能解决。然而,既然发改委发出专项通知,并称要“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规范行政行为,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就应该在择校费上有所建树,比如可按地区限定择校费标准,规定择校生比例。

    虽然通知规定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但在现实中,收费者的智商往往不容低估,能量不容轻视。笔者很是担心,这一通知下发后,其他“名义”是没有,但其他“费用”依然存在,只不过是将其他费用加到择校费上去而已。

    规范教育收费不宜“抓小放大”。从事实看,大的不抓,小的也往往抓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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