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山友对民间户外运动中领队职责的讨论,因3月12日山友夏子(网名)在攀登北京北灵山时遇难形成了又一次高潮。业内人士认为,在户外运动中,领队的资历和能力直接影响到整个团队的安全。但随着户外运动在国内的兴起,一些不具备领队资格的人员自发组织户外活动的事件频频出现,这种现象为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这又是一个AA制的户外团队,又是由于发起人兼领队的组织者事前准备不周,途中队员之间协调不够未能及时发现状况而出现的悲剧。AA制户外运动由来已久,是指组织者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提供线路,网友跟帖汇集出游,费用平摊。这种组织区别于旅行社的自助游,又不同于俱乐部的会员活动。一般在发帖时,组织者均发出户外责任声明,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领队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出游前,驴友很少有购买保险的行为。发生事故后,网站和组织者一般都不承担赔偿责任,搜救、慰问和捐款都由网友自发组织进行。 AA制自助游的组织是分散的,网友之间相互不熟悉、不了解,组织者尽管有一定热情,或者有一些探险经验,但一旦发生事故,很少能马上有效地投入救助,把队伍从危险地区带出。这首先表现在活动组织上的漏洞。这些活动基本上都没有风险预案,没有应对意外的支援救助措施,不掌握发生险情时应及时采取的自救、互救等救援手段。 更让人担忧的是,活动召集人其自身的能力和资质往往无法得到证实。一些自以为是“老户外”的召集人往往是“玩”出来的,凭借其有局限性及片面性的经验去带领别人“玩”是不负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确实有必要告诫大家,最好不要轻率参加这种“无责任团体”的活动,不要把自己的生命安全托付给一个不可靠、不能承担责任的活动组织者。 去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去郊县森林旅游,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女孩骆旋身亡。其母为此告上法庭,要求同行的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同年11月,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定12名驴友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1万余元,其中发帖人梁某某赔偿16万余元。 这个标志性的事件,本应该成为一个里程碑,至少提醒此后的组织者在事前做更周密的考虑,让参加者在途中能够相互关照避免冒险。可是实际上,在众多的户外活动网站上,对此事的讨论都关注于事后的赔偿责任,对在事前如何减少隐患并完善AA制这种组织形式却少有人谈及。目前唯一的变化,是有的组织者要求参加的人都签个免责的“生死状”,他们的理论是:如果几个人相约去爬山要为意外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几个女伴相约逛街,其中一个手包被偷,其他人要不要承担责任?虽然,这两者之间的可比性有些牵强,但是有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如果在逛街时相互有个照应,小偷是很难得手的。 参与AA制户外活动的人也许认为,每个周末都有大量AA制团队出发,而一年中出事的只是其中的极少数,属于小概率事件,或者说,是意外。但户外运动是高危险性的项目,不能因为出事的概率小,就否认这种危险的存在而不准备应急的措施。任何事情都不应该重要到可以拿生命去赌博,“挑战自我”、“磨练意志”等词语在生命面前都显得荒唐可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