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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名贪官和外逃人员去年被递解回国
天罗地网追捕外逃贪官
2007-03-28
本报记者 何春中

    不管贪官逃到哪儿,什么时候逃的,最终都难逃法律的惩罚

    2007年1月,云南省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胡星潜逃,并成为云南省第一个上公安部A级通缉令的官员。

    胡星曾任昆明市副市长,主管规划、城建。2004年11月,胡星辞去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后任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主管公路、运输。

    “公安机关已经发出通缉令,目前正在缉捕的过程中。”今天,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在谈及胡星出逃一事时说,“目前,有一些贪官和犯罪嫌疑人‘三十六计走为上策’,我们如何使刑法保持威严的及时性,不管他们逃到哪里,什么时候逃的,最终难逃法律的惩罚。”

    针对贪官外逃现象,武和平今天表示,1998年至今,中国司法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共有300多名嫌疑人携款潜逃后被缉捕回国,去年通过国际间警务合作,共有37名中国公安机关缉捕的外逃嫌疑人被递解回国。

    他同时透露,中国警方对贪官境外潜逃正在展开专题研究,并要建立起境外追逃、追赃的长效机制。

    武和平说,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其目的就是规避法律的惩罚,降低犯罪成本,使其收益获得最大化。国家运用刑法意在加大犯罪成本,使刑法的效益最大化,这样使后来的犯罪者不敢以身试法,这就需要刑法打击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切断贪官外逃的“生命线”——金钱

    与贪官外逃相伴滋生的是巨额资金外流。

    我国官员因经济犯罪外逃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公安部2004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

    对于逃往国外的贪官来说,金钱是他们的“生命线”。武和平表示,公安机关这几年大力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赃款的控制和追赃工作,比如通过打击洗钱犯罪,掌握犯罪嫌疑资金的流向,再如备受关注的大额资金流向的报告制,从而控制贪官或者是其他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的渠道。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这些法规,一些大额可疑外汇交易将被报告,包括企业间5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汇交易。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地下钱庄也曾多次联合展开专项打击行动,试图切断贪官向境外转移赃款的灰色通道。

    资料显示,电力、通讯、公用事业、交通、教育、金融等部门和行业,由于掌握着管理处罚、资金信贷、审批调配、工程发包、质量监督等权力,成为滋生腐败犯罪和“诞生”外逃贪官的高发区。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确定的6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中,侦破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4。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外逃至少呈现以下新特点:一是从案件性质分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嫌疑人占了绝大多数;二是从发案单位分析,发生在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潜逃境外者居多,且涉案金额巨大。他们主要是利用经手和管理巨额资金及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漏洞,采取内外勾结的手段,将其监管的巨额资金提现,或者分批转汇境外后潜逃;三是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经过长期准备,并将大量赃款转移境外之后再实施外逃。

    除公安机关外,2006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会同高检渎检厅、公安部刑侦局联合召开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全国反贪干警在境内一举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940名,挽回经济损失2.7亿元。

    内外夹击防止贪官“三十六计走为上”

    潜逃加拿大的巨贪高山本月出现在加拿大移民部门的公开聆讯庭上。

    “加强对外逃人员的缉捕工作,主要是靠国际间的警务合作。”武和平说,“2006年,我们已经和有一些国家签订政府间、部门间关于加强警务合作方面的协议、谅解备忘录或者是会谈机要,一共是33个;建立双边会务机制7个。同时,从11个国家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递解回来的犯罪嫌疑人,去年是37人。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跨国犯罪发挥了作用。”

    这些押解回国的贪官,有的已受审。去年,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超过10亿元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在广东受审,成为中美建交以来第一例经过美国严格法律程序并由美方押送回中国审判的“外逃贪官”。余振东案已经成为国际司法协助的典型案例。

    事实上,在完善内部监管制度的同时,中国已重视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贪官外逃,并于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目前,中国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渠道是引渡、国际刑警组织缉捕和区域司法协助。中国自1994年起与泰国、韩国等20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

    来自公安部的最新统计表明,截至目前,我国已与45个国家签署政府部门间关于加强警务合作、打击犯罪的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或会谈纪要,一共是112个,还与1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会务机制,向19个国家派出30名警务联络官。

    如何严把国门,让贪官插翅难逃?武和平表示,在出入境管理方面,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不准出境、限制出境人员把关。国家公务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除了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还需要提交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同时,出入境管理部门还要对具有法律规定,不予签发护照情形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控制,从而有效防范有关人员外逃的事情发生。

    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发表的公报称,2007年,要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

    事实上,北京从几年前开始实施一项“阳光政策”,在全国首次将建房、买房、子女结婚、出国等纳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范围,以促进反腐倡廉。

    2006年10月,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国际反贪联合会首次年会上发表讲话时指出,中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参与国,是该公约较早的签署国和批准国。目前,中国正在制定、修订和完善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以使之更加适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缔约国提出的要求。中国政府将在所承诺的公约义务范围内认真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今年2月,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透露,为借鉴国际上一些有效的预防腐败的做法,2007年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并将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

    这一切都表明,中央正积极从源头上掌握信息、实施监控、预防腐败,并形成内外夹击之势,让贪官外逃的目的难以得逞。

    司法机关采取五措施加大海外追逃力度

    武和平表示,从1998年至今,中国司法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职务犯罪中,加强了追逃和追赃的力度。

    他说,司法机关目前采取的主要措施有:第一,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展开专题研究,从中发现规律,制定政策,以加强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建立起境外追逃、追赃的长效机制。

    第二,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刑警组织成员国,充分利用上述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确定的国际合作机制,开展境外追逃工作。

    第三,加快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步伐,签订和推进有关国家的司法、刑事司法协助。中国政府从1987年以来,开始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司法协助条约,至今已经与48个国家签订了72项司法协助条约,与24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还参加了25项含有国际私法合作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

    第四,加强中外司法机关的合作,截止到目前,已经和70多个国家的司法部门签署了合作协议或者是备忘录。特别是在个案的合作方面,逐步建立起外国相关职能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保证渠道的畅通,建立了缉捕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调查取证的协作机制,开展了全方位的执法合作。

    第五,加强了司法机关各部门的共同协作,提高缉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协作效率,增强境外缉捕协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强化发现、控制赃款外流的有效性。

    武和平说,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执法部门,按照管辖的范围,依法打击包括商业贿赂犯罪、洗钱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这些犯罪中,公安机关从发现相关线索到开展侦查调查,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发现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及时移送,并完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相衔接的机制。”

    本报北京3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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