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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最高法院判定台湾当局
在光华寮问题上不具诉讼权
2007-03-28
本报驻日本记者 裴军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27日下午就位于京都的留学生宿舍光华寮诉讼案作出判决。审判长藤田宙靖驳回了台湾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退回一审京都地方法院重审。最高法院还认定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原告从台湾变为中国,台湾当局已不具备诉讼权限。

    光华寮位于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京都大学附近,原为京都大学在二战期间为中国留学生租赁的学生宿舍,是地上5层、地下1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建筑面积为2130平方米。1950年5月,台湾当局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掠夺物资的公款买下该房产,1952年12月台“驻日使馆”同原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并于1961年6月以“中华民国”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

    1967年台“驻日大使”陈之迈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爱国华侨和留学生搬出。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认定由于中日邦交正常化,光华寮所有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同时认定原告具有“当事者能力”。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审裁判,称台湾当局为“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决定受理“中华民国”上诉并将此案退回到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判决,沿用了大阪高等法院的主要论据,判定我爱国侨生方面败诉。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侨生方面于1987年3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该诉讼案自起诉起至今已历时40年,而中国留日学生方面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也已被搁置了20年。

    由于此案涉及日本司法是否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问题,所以意义重大。1月25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光华寮问题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而是事关中国政府合法权益,涉及中日关系基本原则的政治案件。

    有分析人士指出,日本最高法院拿出搁置20多年的光华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有利于中国政府的判决,这符合《中日联合声明》的基本原则,有助于中日关系的进一步改善。但同时应当警惕日本最高法院以此作为交换筹码,在另一起关于中国公民是否存在对日民间索赔权的劳工案件审判(4月27日“西村劳工案”终审判决)中,对《中日联合声明》所涉及的重要原则和事项进行单方面司法解释,作出将深刻影响所有中国对日民间索赔案件的错误判决。

    本报东京3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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