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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推进行政审判改革
破解“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现象
2007-03-29
    

    本报北京3月28日电(记者崔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今天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要通过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全面建立,由此开启了民告官之诉。

    据统计,2000年至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639736件,平均每年比前10年年均受案数上升16.78%。对于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无效或者变更;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法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7年来,共审结此类行政案件134260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20.99%,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当前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法院承担司法审查的新职责,对我国行政审判提出了更大挑战。肖扬坦言,当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因素中,司法环境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有专家剖析指出,有的地方政府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审判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的行为,以致存在着“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的现象。

    肖扬指出,有的地方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存在畏难心理,认为行政审判难度大、风险大,怕得罪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不敢行使司法监督权,或是明知行政行为违法,却违心裁判,矛盾上交。也有些法院热衷于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愿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对当事人诉权加以限制的“土政策”还没有彻底清除,造成当事人“告状难”。

    “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压力大、难度大,不少群众既对法院是否‘官官相护’、能否秉公执法心存疑虑,又对获得公正裁判充满期盼。”肖扬说,要纠正行政审判可有可无、甚至认为行政审判惹事生非的错误认识,敢于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监督职责,敢于出面抵制非法干扰。

    为破除非法干预和地方保护,浙江、福建、湖南、辽宁等地法院通过推行异地管辖、提级管辖,即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实行异地管辖。

    浙江省实行异地管辖有效解决了行政审判“告状难”的问题。以前有的基层法院不敢受理的案件,原告现在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中院受理或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让法院和法官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审判,作出公正的判决,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浙江台州从2002年7月至2005年年底,共审结一审异地管辖案件447件,其中被告败诉158件,败诉率达35.35%,为同期审结的非异地管辖案件的2.5倍。

    “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意义重大。”肖扬说。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相关司法解释,通过扩大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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