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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股民投资负责
2007-03-30
周雪飞
    长线飘红的中国股市,从去年走进今年。与股民的炒股热情相伴,财务丑闻此起彼伏,行政处罚、民事诉讼一浪高过一浪。笔者盘点股市造假现象,提醒投资者理性研判。

    财务造假,即使再找任何外因逼迫利诱之借口,最终拍板决定还是企业高管。近年来,国内外因高管舞弊引发的财务造假案件层出不穷,同时有向第三方公信机构蔓延之势,个别银行、券商参与其中,使得造假案件越来越复杂。

    对于高管舞弊,国外的《萨班斯法案》已然重拳出击,惩罚的严厉程度已视同“持刀抢劫罪”。“安然事件”主犯被判入狱70年,足见惩处之重。国内也不乏此类个案。2005年3月,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山东巨力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这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高管因欺诈配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财务造假,不再是出现问题以后,高管拒不承认顶多由公司罚款了事。提醒尚在为所欲为的企业高管勿存侥幸心理,多行不义必自毙。

    企业财务造假,作为“看门人”的审计师,理应把好信息质量“这扇门”。但频出的财务造假事件已经显示,注册会计师丧失职业操守,与委托企业沆瀣一气,直接参与财务造假者并不少见——日本的嘉娜宝事件、美国的安然事件,中国的银广夏、蓝田,无不如此。

    审计师因技术失误承担审计责任,公众对此是同情并理解的。但若因个人道德缺失合谋造假,则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痛打缺德人、严惩害群之马,是近几年来审计行业越来越高的呼声。严厉惩处没错,需要注意的是,要严格分清企业是不是造假主体,审计师是否参与造假还是审计技术责任,审计师个人的责任和所属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正本清源,解决困扰各方的造假问题。

    谁对股民的投资负责?似乎谁都应该负责。企业要提高经营业绩、提供真实信息;注册会计师要把好审计关口、替股民勤勉尽力,严防造假;政府和监管部门要积极致力于建立有效制度法规,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但是,唯有股民自己最有把握也最应该为自己的投资负责!既要看政策面、消息面,更要从信息中发现蛛丝马迹、去伪存真,判断是否值得投资、能否投资。何谓从信息中判断?比如,可以从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对企业的保留意见甚至辞去企业审计师的消息中,发现蛛丝马迹。因为很多时候审计师的辞职也是对市场发出的信号,他们虽不拥有公安司法等行政权力,但至少对广大股民来说也是一道屏障。在此,我们暂不论德勤应在科龙案中承担什么责任,但根据科龙案庭审中公诉方所说正是德勤尽职的财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才将科龙问题引出水面。所以对于投资者来说,一味跟风、人云亦云,最终受损的是个人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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