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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强调见死必救不如设立制度出口
2007-04-02
叶祝颐
    

    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医院、医生必须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在2007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强调,对急诊抢救患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3月31日新京报)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医院应该责无旁贷地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医院不能因为其赢利目的而掩盖了自己救死扶伤的社会性、公共性、人文性。毋庸置疑,医院见死不救的做法应该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

    地方政府也一直在强调“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医院应该救死扶伤,社会舆论也是一再呼吁医院不能因为经济利益而拒收病人。但事实上,医院对流浪病人、无主病人、无钱病人见死不救的现象并非个别。现在,医院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社会舆论往往都是谴责医院对患者严重不负责任,践踏患者治疗权利。但是谴责归谴责,愤慨归愤慨。医院不救人的新闻仍在不时上演。

    当然,医德滑坡、医风不正、创收思维作怪,是医院见死不救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医院不救人也有值得政府部门深思,需要法规制度调整的地方。比如2004年9月,深圳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规定对见死不救的医院处以重罚;去年10月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规定凡是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都由政府埋单救治。通过事后重罚与政府埋单的地方法规制度规范见死不救,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医德,但比卫生部、地方政府再三强调要管用得多。特别是政府为特殊群体急救费埋单的做法,为破解医院见死不救打开了思路。

    现在的医院多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医院救治没有经济能力的病人后,往往很难从政府得到政策倾斜与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指望医院不计报酬先救人,显然有点勉为其难。如果抢救账单无法兑现,成了医院的包袱,会影响医院的发展后劲与医生救死扶伤的积极性。

    尊重每个病人的治疗权利与生命权利是医院的职责,更是政府应尽之责。政府不仅要强调见死必救,而且要给医院吃定心丸,消除医院的后顾之忧。如果不找到医疗账单的制度出口,即使医院迫于道德舆论和政府部门的压力,勉强同意救人,也会心不甘情不愿,救人也不会全力以赴。

    因此,要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卫生部强调见死必救固然对医院有一定的压力,但不能寄希望于医德医风教育效果立竿见影;不能满足于患者求助、媒体呼吁、政府施压、医院救人的被动救人模式。我们需要为特殊群体的医疗费寻求制度出口。只有政府履行自身职责,建立长效救人机制。完善医院救死扶伤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医疗补偿制度,才有望打破医院见死不救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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