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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异地审理“民告官”只是一个逗号
2007-04-03
舒圣祥
    

    被公众形象地称为“民告官”的行政审判,将通过异地审理的方式,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行政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提供制度保障。

    毋庸讳言,行政案件可以申请异地审理,是自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可喜进步。正如肖扬所言,这是“用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意义重大”。

    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以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难免心存顾虑,于是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行政案件异地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减少“官官相护”的生存土壤。关键是,在县政府“养活”县法院的背景下,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具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无论这种“利害关系”最终有没有具体衍生出司法不公行为,都会让“民告官”背上包袱,让许多可以胜诉的行政官司在当事人起诉前的思想斗争中就遭到流产。可以说,异地审理“民告官”案件,为“民”与“官”提供了一个相对意义上的“起点公平”。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异地审理对司法公正的维护,终究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只要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继续存在,换一个比邻的“兄弟法院”来审理,也很难换来“民告官”的春天。而且,异地审理还会产生其他问题,如果路途遥远,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会增加,异地审理的执行难问题也会更加突出。

    由于行政干预司法的普遍存在,本地法院审理本地政府固然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损害;但在另一层意义上,异地审理“民告官”又何尝不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种损害呢?因为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对行政力量的无奈让步和躲避,意味着当地法院未能胜任当地人民赋予的审判职责。

    所以,异地审理“民告官“案件并非治本之策,而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而言,异地审理只是一个逗号,而真正落实审判独立,才是句号。

    有一句法学名言叫“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代价终究是要付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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