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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无权没收无证摊贩摆卖的物品
2007-04-05
唐光诚
    

    近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广州市城管往日执法时常掀“走鬼”摊,没收乱摆卖物品的行为进行了质疑。广州市城管列举了数条具体执法依据后认为,如果他们无法可依,那工商、环保等部门也都没有执法依据了。(《广州日报》4月3日)

    城管是否有没收无证摊贩摆卖的物品的权力,关键在于对摊贩摆卖物品性质的界定。现在城管对摊贩摆卖物品由于摊贩“无证乱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推定摆卖物品的非法性,对此予以没收是有违法律精神的。

    应该说,我国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没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工具、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的权力。但是应该明确的是,这里的违法工具和违法所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是指违法行为人出售非法物品的工具和所得,并不指摊贩摆卖合法物品的工具和所得。

    比如说,如果摊贩贩卖淫秽物品,不但淫秽物品应该没收,其摆卖工具和所得都具有违法性应当依法没收。而如果无证摊贩摆卖的是国家法律允许出售的物品,就和司机违章停车一样,其出售的物品和汽车依然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

    在我国,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方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行政机关根本没有这种权力。为此,无证摊贩摆卖的工具和商品也是属于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的范畴,行政机关没有权力予以没收。

    根据广州市城管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城管执法的具体依据是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在《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中规定,对无照商贩,可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

    其实,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才是法律意义上的非法经营,其非法经营的商品才可以没收,而不包括无证经营的合法商品。而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摊贩乱摆卖的物品属于“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也就是说属于摊贩的合法财产。为此,“没收商品”的有关规定,与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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