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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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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沫》停刊始末
当事人被罚两万元
2007-04-05
本报记者 甘丽华
    

    2006年5月16日上午,黄石市新闻出版局传唤吴幼明,对他编辑的民间刊物《水沫》进行调查。

    黄石市新闻出版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在检查时发现,广州一家书店内出售未经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就自行编辑出版的文学刊物《水沫》,遂发函到黄石要求协查。

    同年4月,该局先后派人前往广州、北京、兰州等地取证调查。

    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水沫》刊物14期均属非法出版物,其中《水沫NO.6》、《水沫NO.7》、《水沫NO.8》、《水沫·第11期》等属夹杂有违禁内容的非法出版物,《水沫·创刊号》、《水沫NO.7》、《水沫NO.9》、《水沫·第11期》、《70年代水沫特刊》等属夹杂有淫秽内容的非法出版物。

    2006年9月5日上午,黄石市新闻出版局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吴幼明的工作单位西塞派出所,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他,内容是: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吴幼明罚款两万元、没收非法出版物《水沫》46本的行政处罚。

    但对于淫秽的界定,吴幼明不认可,“很多正规出版的小说里,都有大量性描写。”

    他以女作家王安忆的长篇小说《米尼》为例,认为这本小说是江苏文艺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内容肯定也经过新闻出版部门的审批。这本书里就有大量的性描写,但《水沫》中任何一篇文章中的性描写内容绝对要比《米尼》少。如果说《米尼》是纯文学作品却判断《水沫》中夹杂有淫秽内容的话,他觉得这就是在鉴定中使用了双重标准。

    2006年10月30日下午,吴幼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黄石市人民政府撤销黄石市新闻出版局(黄新出)罚字(2006)第012号新闻出版行政处罚决定书。12月18日,他到黄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领到了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7年1月26日,黄石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对吴幼明处以两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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