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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态度
人贩子就是在钻劳动监管漏洞
2007-04-09
本报记者 洪克非
    如何维护流浪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政府还是民间,都在积极尝试。相关人士谏言,劳动部门应参与救助管理:对流浪者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可以予以短期的培训,再介绍工作。对为数不少的老年人、残疾人,有关部门应该为其落实相应的政策,如办理养老保险、送养老院或福利工厂等。

    然而,令社会各界堪忧的是,目前在如何区分界定流浪人员的性质、用工的途径、推行的薪酬及救助管理方式等方面,仍然没有政策和法律层面的规定。

    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认为,按照现行的国家救助管理规定,对于流浪人员采取的必须是自愿救助的原则。“但如果流浪者不愿接受,又该如何操作?对于数以万计的流浪人员,该如何甄别和选择?”

    他举例,山东省利津县皂二村的李俊民从1997年起先后把近千名流浪汉“捡”回家,管吃管住,而流浪汉们则为李的废品收购站“打工”。这些流浪汉大多患有精神疾病,尽管收购站也常常入不敷出,但李的做法还是引起了不少的争议,不少人称他是在“赚疯子的钱”。

    罗秋林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危重及精神病流浪者,必须先送定点医院或精神病医院治疗,然后再由民政部门提供救助。事实上,仅靠政府几个部门的力量根本无法做到。而民间的“用工”之举,其合法性没有基础,操作方向则更依赖个人的道德观念,其脆弱性可想而知。

    “事实上,众多流浪者被强逼打工也暴露出劳动监管的薄弱环节。诸如曾令全、周景涣之类的人贩子就是钻了这样的漏洞。”罗秋林说。

    “在城市里还好调查,农村和山区基本上没法管理。”曾办理“小顺”一案的昆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在案发后表示,将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取缔“黑砖厂”,以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案件。

    而耒阳市一参与办案的政法干部则指出,鉴于曾令全之流多采取在农村办砖厂等方式非法逼迫流浪者做工,为维护流浪者的权益,应该由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调查。同时,应考虑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诱拐或以逼迫等方式要求流浪人员务工的,考虑或者确定以“拐卖人口”、“非法拘禁”等罪责予以刑事处罚,严惩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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