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出门旅游因不可抗力影响预定行程安排,由此对游客产生的损失该由谁来埋单?游客该自认倒霉吗?旅行社要为不测风云付钱吗?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审理结果再次提醒游客,在报名参团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旅游合同条款,清楚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台风吹跑了济州观光游
冲着搭乘豪华邮轮去日本长崎、韩国济州岛五晚六日游,上海市民黄先生等4位游客与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康辉公司)签订了出境游合同,并缴纳了团费。出游过程中,旅行社却将济州岛游变更为冲绳岛游。不满这一安排的4位游客游毕回沪后,将该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新康辉公司退还黄先生等4位游客旅游费1373.12元,对4位游客的其余诉请则不予支持。
2006年6月23日,黄先生等4人与新康辉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黄先生等人自愿购买该公司组织的出境游旅游服务,团号“XKH06-0708歌诗达邮轮”,行程五晚六日。主要游览点为:日本长崎、韩国济州,4人团费总价共计19328元。
合同还对往返时间、地点、违约责任予以约定:合同明确订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次出境旅游行程变更或者取消的,或因航班延误等不可预见的原因所产生的损失,新康辉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负责退还游客未发生的费用。
2006年7月8日,4位游客搭乘意大利歌诗达邮轮公司的轮船启程,不久新康辉公司得知韩国济州岛因台风封港。之后,4位游客去日本长崎观光,而韩国济州岛行程改至日本冲绳岛游览。
2006年11月7日,黄先生等4人起诉至法院称,在他们登船起航后才被告知韩国济州岛不能成行,此后失去人身自由被强行带往日本冲绳岛“首里城公园”和偏僻的卖场购物。他们认为新康辉公司的行为属故意欺骗,违背合同约定,侵犯游客的选择权,要求赔偿因取消韩国济州岛游览而损失的9296元,并按退一赔一原则赔偿强行令4位游客游览日本冲绳费用600美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游客旅行社都要为台风埋单
法庭上,新康辉公司认可与4位游客签有旅游服务合同,但辩称2006年7月间,济州岛海上发生台风是客观事实,轮船公司临时改变航线属不可抗力。在4位游客启程前,新康辉公司也不知晓即将发生台风。为此,新康辉公司还提供了意大利歌诗达邮轮公司上海代表处的相关证明。
审理中,无论是4位游客还是新康辉公司,对实际支付的团费总价变更以及具体组成明细都无法予以解释。新康辉公司同时表示,去冲绳游览费用,应高于去韩国济州游览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确实会受到天时、地利等诸多无法掌控的因素影响,出境游尤甚。2006年七八月间,黄先生等4人原定游览沿海地区受到强台风的影响,但台风来临之前,公众并不知晓台风的确切状况。黄先生等人指控新康辉公司在启程前,就知道韩国济州岛封港而作隐瞒,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而新康辉公司提交的邮轮公司证明,却证实了新康辉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因台风封港事宜,该证据显然具有证据学上的优势。
考虑到新康辉公司实际收取游览韩国济州的陆地观光费,与游览日本冲绳发生的实际费用有差异,在双方均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原合同记载金额与新康辉实际收取的旅游费比例,确认由新康辉公司退还每人济州陆地观光费523.28元,同时酌情考虑游览日本冲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具体分担后,酌定实际返还每位游客343.28元,共计1373.12元。
别让不可抗力蒙了游客的眼
实际上,在旅游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形并不少见。根据《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因不可抗的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所谓不可抗拒因素是指人力不可以抗拒或左右的因素,如战争、地震、火山爆发、瘟疫、洪水、台风、大雾等。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八条则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旅游部门的规定以及各旅行社的旅游合同约定,往往倾向于规避旅行社的风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多由游客承担。
例如,《广州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就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也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按约定出团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另外,如果发生费用增减,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但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
记者还查阅了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旅游合同范本,发现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范本就规定,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同样由旅行者承担,节省的费用返还旅行者。
“在类似的合同纠纷中,游客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上海一家外企工作的林鑫喜欢旅游,去年夏天他和妻子去香港旅游时遇到台风,行程多耽误了一天,增加的费用却是自己出的。“遇到不可抗力确实没办法,但应该由合同双方来共同承担风险,而不是让游客独自承担增加的费用。碰到这种意外,已经很影响旅游的心情了,但旅行社却一点风险都没有,太不公平了。”
记者又查阅了多份旅游合同,发现各地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约定基本相同,旅行社几乎不承担责任。比如“我社有权调整旅游行程的先后顺序,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客人自理”;“因航空公司航运调配、政策性调价或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费用客人自理”;“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旅游损失,我社概不负责”;“旅游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队行程延长或返程,以致发生误机、误车、误事等情况,旅行社均依法免责,有超支费用由游客自理”,等等。
业内人士提醒,为了避免后期纠纷,建议游客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同时,签订一份合同的附件“责任认定书”,作为解决纠纷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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