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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了警示学生,还是推卸责任?
新疆某校签“生死协议”引争议
2007-04-16
实习生 吕思思 本报记者 刘冰
    

    “这是学校在推卸责任,虽然我们已经是成年人了,但只要是在校生,学校就应该维护学生的权益。”

    “学校可以用很多告诫方法,为什么非用这种方式来告诫我们?”这几天,因为学生们签订了一份由校方拟定的协议书,新疆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分院掀起波澜——这份协议书被学生称作“生死协议”。

    该校大多数学生认为,学生身上可能会出现的意外事件,学校全都列在这份协议上,是要把责任推卸干净。也有学生认为,如果学生真的发生什么事情,学校还是脱不了责任的,这份协议只是给学生一个警示而已。

    在拟订这份协议时,学校并没有提前告知学生,而老师让学生签协议时,是在课间10分钟内,突然拿出上千份协议,还没等大家拿定主意,就草草签字了事,此后学校也未给学生做任何说明和解释。协议上注明是一式两份(学院1份、学生1份),但不知是什么原因学校并没有给学生1份,很多学生认为,这样做对学生不公平。

    该校为记者提供了一份被称作“生死协议”的《新疆教育分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这份协议有两项为学校分院责任条例,内容为:(1)学校要树立“安全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坚持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共同作好安全工作;(2)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学校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高校学生安全工作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协议书称,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出现下面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自己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学校禁止性规定的;(2)私用电器的;(3)自杀、自伤的;(4)在假期离校、返校过程中发生的;(5)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6)地震、雷击、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而学校已经履行了响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7)学生在校期间,因他人行为不慎引起人身伤害的,由伤害人承担相应责任;(8)他人故意侵害学生的,由侵害人承担责任;(9)学生因行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新疆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分院院长库热西·艾赫麦提表示,这份协议是为了响应国家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高校安全工作规定,由于该校地段比较偏僻,打架斗殴事件常有发生,学校在治安方面下了很大工夫。他说,此次出台的协议书只是学校为给学生们一个警示和告知而已,最终目的是为了建设“平安校园”,如果学生真的发生意外了,学校还是会承担相应责任的。

    新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人看了“生死协议”后表示,所谓责任书应该是双方都达成协议提出的,不能只由学校一方提出那么多学生责任条例,此协议书只能作为校内部管理规定,不具备法律效益,学校这样做不合适。他还表示,如果学生真的发生意外,这份协议是无效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和学生家长一起对学校进行责任追究。本报乌鲁木齐4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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